[ 反垄断委员会 标准条款批准 2003. 1. 19 ]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是由(株)模德旅游(以下简称“公司”)在网上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过程中,约定公司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事项
为目的而制定的。
第二条 (定义)
- 1. 所谓“公司”是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财货或业务(以下简称“财货等”),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货等的交易而设定的虚拟营业场所,也有网络商 城运营者之意。
- 2. 所谓“用户”是指,登陆“商城”根据本条款规定接受“商城”所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3. 所谓‘会员’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而注册会员的用户,可以持续获得服务信息,并持续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的标示和变更)
- 1. 为了让用户容易识别,公司把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代表者姓名、经营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场所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 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申请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显示于服务的初始化画面(正面)。不过,用户只能通过链接页面才能浏览条款内容。
- 2. 为了让用户容易理解条款所规定的约定撤销、配送责任、退换货条件等重要的内容,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公司将会用单独链接页面或提示窗等方式获得用户 的确认。
- 3. 公司可在没有违反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有关条款规制的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信息保护相关法 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本条款内容。
- 4. 公司如果修改本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原因等,在正式适用7日之前,与现行条款一起公告于初始画面,一直到正式适用前一日。但是,如果修改 的内容对用户不利的话,至少要提前30日进行公告。这时,公司会把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做比较而显示,使用户容易识别。
- 5. 如果用户不同意变更的条款的话,可以中断服务使用,如果继续使用的话,则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变更内容。
- 6. 本条款中未尽的事项和解释则遵从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款的规制等相关法律、公证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指 南及相关法令或相关惯例。
第四条 (服务提供及变更)
- 1. 公司将提供如下服务。
- 财货或业务的信息提供及购买协议的签订
- 签订购买协议的财货或业务的配送
- 公司规定的其他服务
- 2. 如果财货或业务断货或技术性指标有变更的话, 可根据今后签订的协议而变更将要提供的财货或业务内容。这时,把变更的财货或业务内容、提供日期等显 示于网站而公布。
- 3. 如果公司根据与用户的协议而提供的服务内容因财货等的断货或因技术性指标的变更而不得已变更时,将立即向用户通报其事由。
- 4. 如果因前项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公司将赔偿其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服务中断)
- 1. 如果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公司有权暂停服务提供。
- 2. 如果因第①项的原因暂停服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话,公司将赔偿用户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如果公司因事业经营项目的转换、事业放弃、行业整合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将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向用户通报。
第六条 (会员注册)
第七条 (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 1. 会员可随时向公司提出会员退出申请,公司将立即处理会员退出手续。
- 2. 如果发生如下事由,公司有权限制会员资格或停止会员资格。
-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者
- 会员对利用服务而购买的财货等货款以及其他会员应该承担的债务未能在期限内支付时
- 妨碍其他用户的服务使用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者
- 利用本服务进行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道德的行为时
- 3. 公司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反复进行2次以上同一行为,或30日内仍未纠正其行为时,公司有权剥夺会员资格。
- 4. 公司剥夺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登录。这时将会向会员通报此内容,会员注销之前,至少限定30日期限而赋予挽回机会。
第八条 (对会员的通知)
- 1. 公司对会员进行通报时,将使用会员向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 2. 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报时,将一星期以上公示于公告栏的方式代替个别通报。不过,对会员本人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采用个别通报方式。
第九条 (购买申请)
用户应按照服务所规定的方法申请财货等的订购,而公司应向用户提供如下内容,使用户容易看懂。
- 1. 财货等的搜索及选择
- 2. 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是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 3. 对条款内容、约定撤销权被限制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的费用承担相关的内容的确认
- 4. 财货等购买申请及以此相关确认或对公司确认的同意
- 5. 结算方法的选择及结算代行机关的标示
第十条 (协议的成立)
第十一条 (支付方法)
对通过服务订购的财货或业务的货款支付方式如下列各项,根据支付方法,公司无权追加征收财货等货款的任意名目上的手续费。
- 1. 手机付款、网上银行、邮件付款等各种转账方式
- 2. 预付卡、现金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支付
- 3. 在线无账户汇款
- 4. 电子货币结算
- 5. 货到付款
- 6. 积分等公司规定的积分方式付款
- 7. 与公司签订协议或用公司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 8. 其他电子交易支付方式的货款支付等
第十二条 (收信确认通知、订购申请变更及取消)
- 1. 确认用户订购申请后,公司将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 2. 接收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如果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的话,可以立即要求订购申请变更及取消。配送之前,如果用户提出要求的话,公司应立即按照用户 要求进行处理。不过,如果已经支付货款的话,则遵从第十六条的约定撤销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货等的供应)
- 1. 如果公司与用户之间没有对财货等的供应时间另行约定的话,采取订单制作、包装等必要的措施,使用户从订购之日起7日之内收到财货等。这时,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用户确认财货等的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 2. 对用户订购的财货,公司应明示配送手段、手段类别配送费用承担人、手段类别配送时间等。如果公司的配送时间超出约定配送时间的话,公司应赔偿由此导致的用户损失。不过,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错误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退款)
如果因断货等原因公司无法向用户提供所订购的财货时,应立即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如果已经接受财货等的订购货款时,应从收款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 (订购撤销等)
- 1. 与公司签订订购财货等协议的用户,从收到收信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销订单。
- 2. 用户通过服务收到所订财货等后,如出现如下情况的话不能退货或更换。
- 因用户责任财货等丢失或毁损时(不过,为了确认财货等内容而毁损包装时,可以撤销订单)
-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等原因,财货等的价值明显掉价时
- 因时间经过等无法再销售等财货价值明显掉价时
- 第②项之第2号至第④号情况下,公司提前把限制退单等事实内容明示于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没有采取提供试用品等措施的话,用户的退单则不受限制。
- 虽然第①项及第②项有规定,但是财货等内容不同于标示或广告内容以及协议内容的话,从收到该财货之日起3日内,或知悉其事实之日及能获悉其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用户可以退单。
第十六条 (退单等的效果)
- 1. 用户退还财货等后3个营业日内,公司将退还已经收取的财货等的货款。如果公司延迟对用户的货款退还时,将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迟延利息率,对迟延时间支付迟延支付利息。
- 2. 公司退还上述货款时,如果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货等的货款时,应立即让提供该结算手段的商家停止或取消其财货等货款的结算请求。
- 3. 退单等情况下,因退还已收到财货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公司不会向用户索要以退单等名目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不过,如果财货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财货等返还所需的费用则由公司承担。
- 4. 用户收到财货等时,如果已经承担配送费用的话,公司应在用户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确标示退单时的配送费用承担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的义务)
- 1. 不进行公司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内容,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财货和业务。
- 2. 为使用户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
- 3. 对公司的商品或业务进行违反「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行为而使用户受到损失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4. 公司不应发送用户不愿意接受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对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 1. 除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有关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 2. 会员不能把自己的ID及密码告诉第三方使用。
- 3. 如果会员知悉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由第三方使用的话,应立即通报给公司,如果公司对此提供处理指南的话,应按照公司的指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用户义务) 用户不应进行如下行为。
-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2. 盗用他人信息
- 3. 变更明示于服务内容的信息
- 4. 服务所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等的发送或上传
- 5. 对服务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
- 6. 损毁服务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 7. 在本服务上公开或上传淫乱或暴力性的信息、视频、语音、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链接“公司”和被链接“公司”之间的关系)
- 1. 上位 “商城”和下位 “商城”以하이퍼链接(例: 하이퍼 链接的对象包含文字、图片及 视频等)方式连接时,称前者为连接“商城”(网站),称后者为被链接 “商城”(网站)。
- 2. 如果链接“商城”在链接“商城”的初始画面或链接时的提示框上明示对被链接“商城”根据独自提供的财货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提示语的话, 对其交易不负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 1. 由公司制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都归属于公司。
- 2. 未得到公司同意下,用户不能以复制、发送、出版、发布、播放以及其他的方法在利用服务时所获得的信息中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3. 如果公司根据本条款使用知识产权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的话,应向该用户通报。
第二十三条 (纠纷解决)
- 1. 为了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的意见或不满事项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补偿处理,公司将设置和运营损失补偿处理机构。
- 2. 公司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事项,但是无法迅速处理时,应向用户立即通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 3. 如果用户对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交易纠纷相关事项提出损害救助申请的话,可以遵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裁判权及依据法)
- 1. 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诉讼应提交至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管辖法院。
- 2. 公司和用户之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
本条款从 [2008.02.20]开始适用。